我国《对外贸易法》*13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外贸经营权是一种特许权,一些大型的国有生产企业、民营企业、科研机构经过审批获得了外贸权。但对于大多数中小型生产企业来讲,仍然不能享有外贸经营权。正是基于法律如此规定,才产生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贸易代理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1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一般贸易代理报关,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1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贸易代理
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贸易代理,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中国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见附件1);属于货 运 的,加工贸易代理,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见附件2),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12.4 全部协议:本协议系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以前其它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声明或保证,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对双方都无约束力。
12.5 正式文本:本协议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缮就,每种文本有二正二副,进口贸易代理,签署后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2.6 政1府贸易:本协议不适用于双方政1府之间的贸易或甲方与乙方政1府之间达成的交易,亦不适用于易货贸易或投标交易。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